省政府日前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我省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这既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也是全面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确保到2012年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省各级各类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8%,以后年度随着财力的增长进一步提高”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之一。
2001—2010年,全省财政教育投入从约85亿元增加到约541亿元,年均增长22.8%,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7%。但我省教育发展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部分市(州)、县(市、区)教育投入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到位,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机制还不完善。
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省政府决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来说: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执行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足额征收;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及相关税费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依照规定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建立健全征收管理、使用机制,确保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严禁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意见》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