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在日前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所作的省人大法制委关于《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网吧管理方面,继二审稿删除了“零点断网”的规定后,三审稿又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新增“推广家庭用户绿色上网”和“学校应当建立防止未成年人学生在校期间逃课上网的有关制度”的内容。
推广家庭用户绿色上网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已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因此,修订草案删除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申请超过通常上网流量的用户进行重点监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零时至八时必须停止营业”等内容,不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互联网上网流量监控等做出规定,修改为“全社会应当推广家庭用户绿色上网业务,限制未成年人上网范围与上网时间。”
修订草案在学校保护的条款中新增了“学校应当建立防止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逃课上网或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制度”,增强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未成年人光临 网吧最低罚1000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求的意见提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中,对于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宜再规定,罚款幅度不能过大。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有关意见,修订草案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接纳未成年人两次,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接纳未成年人三次、因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等严重情节,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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